旅客違反持有效客票乘運義務應承擔的責任。一是補交票款。如旅客因其過失而超程乘運、越級乘運時,應補交實際應付的票款與其原票票款之間的差額,而無票乘運時,則應補買車票。
補交票款的責任,從其性質上而言系繼續履行合同的一種責任形式。二是按規定加收票款。加收票款不同于補交票款,補交票款指旅客根據其所享受的運送服務而應支付的對價,系履行其應履行支付票款的義務;而加收票款則是指在旅客應支付票款的數額之外,向旅客收取的一定數額的費用,具有懲罰性。
由于加收票款具有懲罰的性質,因此,承運人應按照相關規定收取,該等規定如《汽車旅客運輸規則》、《鐵路旅客及行李包裹運輸規程》等。
同時,加收票款的責任適用于因旅客故意違反持有效客票乘運的行為,如使用過期的客票乘運的行為、持偽造的客票乘運的行為等。三是拒絕運輸。所謂拒絕運輸指承運人拒絕履行運送義務,在旅客尚未登上運輸工具前,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可以豁免其締約強制(或稱運送強制)的義務,拒絕旅客登載;在旅客已登上運輸工具或者運輸途中,承運人可責令其下車(船)。如果由于客觀原因不能使旅客離開運輸工具,如船已啟航,此時承運人應將旅客運抵目的地或可以使其安全離開運輸工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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