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說明,一旦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時間上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部分。無論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勞動合同當事人都受同一個勞動合同的約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所以,不按《勞動法》規定單獨約定試用期和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的做法都是錯誤的。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試用期單獨訂立勞動合同的認定為試用期無效,合同期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那么也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關于社會保險的問題,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也是錯誤的。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法定的強制制度,是必須要執行的,沒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戶口不在企業所在地,繳納社會保險有一定的麻煩,如果公司為你辦好居住證后,繳納社會保險就方便得多。如果你在試用期間辭職,企業也應當按照你的工資標準,從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時起為你繳納社會保險。
綜上可知,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雙方進行考察的一段期間,法律規定從用人單位開始用工之日起,雙方就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試用期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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