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的以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形可以給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以外,其他任何情形都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如果有約定也是無效的。在試用期間,提起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即可。
【事件經過】
趙小姐入職某超市,雙方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工作崗位為收銀員;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工作2個月后,超市人事部通知趙小姐,其工作改為導購員。趙小姐表示不同意,如果超市一定要他變更工作崗位,他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超市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求趙小姐支付違約金。趙小姐不服,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超市或按原工種安排工作,或允許某辭職,不付違約金。
【相關法規】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p>
第三十二條又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就是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規定一個階段的試用時間。
通過試用期,一方面企業可以進一步考察錄用的工人是否真正符合招工條件,能否適應生產、工作需要。在試用期限內發現不符合招工條件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勞動者也要考察用人單位的情況,一旦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符,或不能適應對方情況的,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之所以規定約定試用期,主要是從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考慮。
在試用期內,趙小姐不同意變更工作崗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是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本案問題出在:一是合同中如沒有寫清變更職工工作崗位的條件和程序,一旦發生需要變更趙小姐的崗位時,就容易出現麻煩;二是忽略了試用期內勞動者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合同,而這樣做并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
因此,超市不能要求趙小姐支付違約金。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你整理的內容,如果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歡迎在線咨詢律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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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胡春景律師,河北大學畢業, 2007年高分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從事法律工作至今已逾十幾年,系百度特聘專家律師、律圖網特邀律師、律司通推薦精英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自從業以來辦理過上百個經濟、民商類案件,服務過上百家企業。 胡春景律師服務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石家莊天元名品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河北天陽泰富集團有限公司、 河北漢佳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東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河北新視點圖書發行有限公司、石家莊揚翔飼料有限公司、廊坊瑞康飼料有限公司、香河云天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等知名企業. 胡春景律師承辦過大量的民商事法律糾紛案件以及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著深刻的訴訟實踐經驗,胡春景律師對企業法律服務領域也有著深刻的實踐工作,尤其對企業法律風險控制、勞資關系處理等方面有過深入的研究,為企業法律顧問單位以及其他個人、企業追償債務多達上百起。 主要業務領域:企業法律服務、債權債務、經濟糾紛及刑事辯護。 胡春景律師執業理念:把證據和法律收集至窮盡,將水平和能力發揮到極限,以熱情和真誠讓客戶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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