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責條款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一、免責條款不得違反合同主要目的;
二、不得將“免責條款之合意”視為“自甘冒險”;
三、非為企業合理化經營所必需的免責條款應從嚴規制。
限制解釋原則在免責條款上的具體化:
1、免責條款未指明是免除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時,解釋為只免除違約責任。
2、在條款利用人可能負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未指明所免除的責任是否包括過錯責任時,從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解釋的原則出發,只解釋為免除無過錯責任。
3、免責條款適用于“隱蔽性瑕疵責任”抑或“不符合特定目的所生責任”不明確時,根據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解釋的原則,不能同時免除兩種責任,只能免除其中之一,即只免除“隱蔽性瑕疵責任”。
4、免責條款適用于“隱蔽性瑕疵責任”抑或“不符合描述的瑕疵責任”不明確時,從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解釋的原則出發,不能同時免除兩種責任,只免除“隱蔽性瑕疵責任”。
5、在購銷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約定:若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對貨物的質量不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合格,出賣人不負責。在用語不明確時,解釋為只免除“已經交付的貨物”的瑕疵責任,不免除“尚未交貨”的瑕疵責任。
6、在當事人有權約定免除第三人對合同相對人所負責任的情況下,如果免責條款所欲免除的責任是否只包括第三人所負之責不明確時,根據不利于條款制作人解釋的原則,解釋為只免除第三人所負的責任,不免除條款利用人所負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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