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
1、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于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2、可抗力主要分為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和政府行為三大類。
1)、自然災害
具體包括地震、海嘯、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對自然災害作為不可抗力,各國立法不盡一致。根據法國法,自然災害不屬于不可抗力;而英美法則承認其為不可抗力。我國立法認為自然災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現象。但是并非一切自然災害都能作為不可抗而成為免責理由,一些輕微的、并未給當事人履行合同造成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不構成不可抗力。
2)、社會異常事件
社會異常事件,既不是自然災害,亦非政府行為,而是社會中團體政治行為引致的事件,如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等。對合同當事人來說,這些事件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克服,因此,應當作為不可抗力法定免責事由。
3)、政府行為
政府行為是指在訂立合同以后,政府當局頒布新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如訂立合同后,政府出于對外執行反傾銷措施或其他貿易報復的需要而實行封鎖禁運等,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即可由此免責。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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