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奪手機阻礙報警犯法嗎?
搶奪手機阻礙報警的行為是否犯法需要有更加詳細的案情才能分析,如果目的是為了搶手機,就涉嫌構成搶奪罪。
第二百六十七條 【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搶劫罪和搶奪罪主要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不同。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搶奪罪是不采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而公然奪取財物,而搶劫罪則是行為人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務或者直接將財物搶走。也即搶奪罪的實行行為是單一行為,搶劫罪的實行行為是復合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應當注意區分行為人在搶奪財物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傷害的情況。例如,行為人趁人不備奪取他人的項鏈而造成被害人頸部動脈血管受傷,或者奪取他人手中財物而只是被害人跌倒摔傷。在這種情況下是認定為搶劫罪還是認定為搶奪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要看強力行為的作用對象和使用目的。
(2)要看傷害是否是犯罪分子故意為之。
(3)如果行為人行為前本來并沒有計劃適用暴力手段奪取財物,此時應當直接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因此,此時行為人的犯意已經發生了轉化,其行為完全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3、搶奪行為是直接奪取財物的動機,即直接對財物實施暴力而不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暴力;實施搶奪行為的,被害人可以當場發覺但來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脅迫不敢抗拒。這是搶奪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區別。即使行為人奪取財物的行為使被害人跌倒摔傷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對傷害與死亡結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視情況從一重論處或者與搶奪罪實行數罪并罰。但是,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奪取的對象必須是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如果搶奪財物的數額不大,就不以犯罪論處;如果故意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則不成立搶奪罪,而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關于搶奪手機阻礙報警是否犯法的這個問題,沒有詳細的案情是不好回答的,例如本身就是當事人私闖民宅的,在受害人報警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搶奪手機阻礙報警的,那是按照私闖民宅來處理的,而不是按照搶奪罪定罪的。
搶奪罪在逃犯罪嫌疑人會被判刑嗎?
搶奪罪數額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搶奪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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