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可以在結婚后對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這就是夫妻約定財產制。其中,可以約定夫妻財產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那么夫妻這樣約定的效力是怎樣的呢?是否可以對抗第三人呢?請閱讀下文夫妻約定財產制有哪些法律效力了解相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婚 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 的財產清償。”
根據這一條款的規定,夫妻約定的效力可以表現在三方面:
1、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2、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
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制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
其一,依法達成的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其二,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其三,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約定夫妻財產制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3、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
在我國規定的三種約定財產制類型中,由于在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對各自的財產是獨享權利,對財產債務也是各自承擔,因而這一約定不僅影響夫妻的財產關系,而且對第三人也將產生重要影響。
由 于我國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僅要求書面形式,并不要求當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為維護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對分別財產制下,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極為嚴格的條 件,即必須是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內容的,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對于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 院《關于試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中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此 負有舉證責任。”也就是說在此情況下,夫妻一方需要舉出確切的證據,證明其在與第三人交易時,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情況,否則該約定對第三人不 發生法律效力。
我們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效力分為了三個部分進行解析,很顯然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力,這個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同時,一般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那么就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才使用法定財產制的相關規定。律霸為你收集本文,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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