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按此規定,在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上,我國采用法院地法原則。不論是離婚的條件,還是離婚的程序,均以法院地法律為準據法。具體來說,凡是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適用我國的法律,即在實體法上適用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程序法上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關于程序。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不論是雙方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這一規定主要是因為有的國家不承認經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效力。為了確保離婚的有效性,我國對涉外離婚一律采用訴訟離婚的程序解決。
第二,關于管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要求離婚的,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人民法院就有權受理此案。對于被告不在我國境內居住的離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國境內有住所,那么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亦有管轄權。
第三,關于代理。涉外離婚訴訟的當事人一方如果不在國內居住,法親自到我國人民法院參加訴訟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但其本人應向人民法院提交關于離與不離以及子女撫養歸屬和財產分割的書面意見。外國人一方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和書第一節特殊婚姻家庭關系法面意見應經過其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后,才具有效力。
第四,關于法律適用。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應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做出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在財產分割、債務清償、子女的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一方對他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上,也應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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