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禍殘疾人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合法嗎
合法,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負擔對象為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并且還需要滿足法定的條件。
(一)、未成年人被撫養人的條件:
1、扶養人(即受害人)依法應當對其承擔扶養義務;
2、未成年人,即實際年齡在18周歲以下。
(二)、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的條件:
1、扶養人(即受害人)依法應當對其承擔扶養義務;
2、喪失勞動能力(以有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為準);
3、無其他生活來源(如有退休工資者,則不屬于此);
4、成年人,即實際年齡在18周歲以上;
5、是扶養人(即受害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夫妻、子女等)。
二、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如何計算
(一)賠償基數
1、以扶養人的戶口類別(而不是被扶養人的戶口類別)確定賠償基數,即扶養人是城鎮戶口的,按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如果扶養人是農村戶口的,按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2、以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或保險公司理賠案件處理完畢時的上一統計年度統計數據確定賠償基數,如保險公司處理理賠案件過程中,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統計數據調整,則應按新數據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
3、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確定賠償基數,但如受害人(扶養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則應按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4、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應考慮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根據扶養人傷殘等級確定賠償比例,一至十級傷殘對應的賠償比例分別為100%至10%,傷殘等級每降低一級,賠償比例就降低10%。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年限
1、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年限與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密切相關,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應按事故發生時間確定被扶養人的年齡,且被扶養人年齡應按周歲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賠償年限計算至18周歲。即:未成年人的賠償年限= 18年-被扶養人的實際年齡。
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賠償年限按20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即:
被扶養人為18—60周歲的,賠償年限= 20年
被扶養人為61—75周歲的,賠償年限= 20年-(被扶養人的實際年齡-60)
被扶養人為76周歲以上的,賠償年限= 5年
3、需注意的是,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的當天;被扶養人為成年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按年度計算。
(三)被扶養人的范圍和界定
1、如果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只要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該未成年人即屬于被扶養人。
2、如果被扶養人是成年人,則應當同時具備四個要件:受害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是受害人的近親屬;喪失勞動能力(以有鑒定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為準,司法實踐中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被認定為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有退休工資者不屬于此列)。
(四)扶養人有數人的處理原則
《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扶養人有數人,且扶養人的經濟能力差距較大時怎么確定的受害人應當負擔的部分?這里法律規定按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賠償即可,而不必考慮所有扶養人實際負擔水平等因素,即扶養人有數人時,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由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扶養人共同分攤。
(五)被扶養人有數人的處理原則
《司法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對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經濟損失后給予受害人的補償,受害人死亡(傷殘)前的“收入”是有限的,那么受害人死亡(傷殘)后其獲得的補償也不應當超過這個限度,即,被扶養人生活費年度賠償總額的上限是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發生車禍殘疾人如果不符合賠償被撫養費的情況下,那么也可以要求賠償其他的項目。比如說是傷殘費用、殘疾輔助器的費用或者是誤工費等。每項賠償都是需要有憑有據的,比如誤工費需要收入證明,傷殘費用需要傷殘鑒定報告等。
被扶養人生活費總額上限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標準和索賠技巧
被扶養人生活費并入殘疾賠償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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