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殘疾賠償金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嗎?
殘疾賠償金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兩種不同的民事賠償項目,兩者的參考依據是完全不一樣的,殘疾賠償金計算公式如下:
①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 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 20年;
②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 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x(20年一增加歲數);
③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5年。
精神損害撫恤金的賠償依據:
1、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一般傷害沒有構成傷殘等級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為1000元至5000元;
2、公民身體權、健康權遭受的傷害已經構成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的數額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3、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撫慰金的數額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二、民事賠償糾紛的審理周期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應該說,在支付精神損害撫恤金的時候要適當的考慮到殘疾程度,傷殘級別越嚴重,精神損害撫恤金也就越多,可是,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恤金在有些侵權案件當中是同時存在著的,不能說支付了殘疾賠償金,以后就不能再索要精神損害撫恤金了。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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