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機關指定管轄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于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有關內容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指定管轄的相關程序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規定來執行,在遇有管轄權錯誤適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對管轄權進行認定,涉及到跨地區情況的管轄權轉移時,還可以申請上級司法機關配合執行,具體的應當根據實際而定。
指定管轄是在案件受理后還是受理前
哪些案件需要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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