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辦法》共計18條,規范了公安機關和婦聯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職責,明確了家庭暴力案件告誡辦法的標準、程序,強化對家暴加害人管理并跟蹤回訪、檔案管理等方面工作。
《辦法》中所指的告誡,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輕微家庭暴力行為或不宜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教育、督促加害人改正而作出的行政指導。
《辦法》提出,公安機關接到“110”家庭暴力報案、報警求助或者舉報后,事發地公安派出所應立即調派警力到達現場,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維護現場秩序,對于需要救治、庇護的被害人進行幫助。在事實調查清楚、證據收集充分的情況下,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員管理檔案。
告誡應當結合公安機關執法實際,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下列家庭暴力行為之一的,應依照本辦法作出告誡:
(一)情節特別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諒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情節較輕,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當事人達成協議,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宜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
《辦法》強調,社區(村)婦聯應接待家庭暴力投訴,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員管理檔案》,對家庭矛盾糾紛不激烈,沒有報警的家庭暴力人員進行系統的跟蹤調查了解,及時化解矛盾,并積極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關系指導等服務,切實維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有從事法律工作的市民認為,《辦法》或增加家暴類報警數量,一方面可以遏制家暴發生,另一方面家暴檔案將為女性離婚時提供證據,或將讓女性在財產分割時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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