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員會應如何運用仲裁建議書
仲裁建議書是原勞動部制作的34種勞動爭議仲裁文書中的一種。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3條規定,仲裁建議書是一種補充性的仲裁文書,只是當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時,有些對當事人有參考意義的內容不便在裁決書中表述,才運用仲裁建議書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因此,該仲裁文書沒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沒有絲毫約束力,只起一種參考的作用。鑒于仲裁建議書的性質和作用,一般情況下在仲裁尚未開始或仲裁結束后,需要向當事人提出建議時,才能使用仲裁建議書,而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需要做出決定或結論時,不能使用仲裁建議書。例如,當事人前來申訴,仲裁委員會可向雙方當事人提出如何自行和解的仲裁建議書,如當事人不采納,仲裁委員會即可立案審理。在案件審理完畢,為了使當事人吸取教訓,增強法制觀念,仲裁委員會也可用仲裁建議書說明其敗訴的原因及今后應如何辦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仲裁委員會不能用仲裁建議書的形式向當事人提任何建議或結論性的意見,以免誤導當事人,使案件復雜化。
一.本文書是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制作的。
二.本文書為擬制式仲裁文書。仲裁庭作出裁決時,對涉及經濟賠償和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變更裁決,對其他爭議標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決的同時,另向當事人提出書面仲裁建議。
三.仲裁建議的主要對象是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指出其錯誤之處,提出改進建議,應簡明、扼要。引用有關法律法規應注明引文。
四.仲裁建議書應由仲裁庭人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五.本文書中的"案號"一欄應填寫本案"受理通知書"等仲裁文書的同一個編號:”×勞仲案字()第號”
×××(主送單位名稱):
本委在審理(寫明有關單位或部門名稱和案由)一案中,發現(寫明發現有關單位或部門存在的問題和提出建議的理由)為此,特建議:
(寫明建議的具體事項。內容多的可分項書寫)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本委。
年月日
抄送:××××(抄送機關名稱)
《仲裁建議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第二十五條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
正卷包括:仲裁申請書、受理(不予受理)通知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開庭通知、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仲裁建議書、調解書、裁決書、送達回執等。
副卷包括:評議記錄、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二、文書使用范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是仲裁機構在處理爭議案件過程中,以預防和減少爭議發生為目的,針對案件中有關單位和管理部門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的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仲裁建議權是仲裁權的延伸和補充,仲裁建議書應當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名義提出。
2.仲裁建議要注意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指出有關單位和部門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提出建議的理由要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建議的事項要具體、明確。同時注意措詞得當、方法適當、切實可行,易被有關單位和部門接受或采納。
3.仲裁建議書要簡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隨意性和復雜化。
4.仲裁建議的承辦人員要及時了解有關單位和部門對建議的采納、落實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部門對處理結果予以反饋,力求將建議事項落到實處。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于仲裁的相關知識的具體介紹,以及對于仲裁的建議書在仲裁的方面起著一定的作用,所以對于仲裁如果有任何的問題,隨時進行系列的咨詢,歡迎來進行相關介紹,我們會進行耐心的解答。最后祝福大家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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