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代表著每個人的人格權,因為誰都不愿意自己的肖像被他人在外面隨意的使用,甚至是招搖撞騙的,所以我們每個人在必要的情況下都懂得維護自己的肖像權。說到肖像權這也是我國全體公民都具備的一個最基本的權利,當然公安機關有的時候會對犯罪嫌疑人的照片在網絡上公布,因此針對嫌疑人肖像權的問題就成了有些人比較好奇的。
一、嫌疑人肖像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警方發布通緝令,使用犯罪嫌疑人照片是依法進行的,不構成侵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發布。
二、肖像權的基本含義
肖像權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采用攝影術或者造型藝術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內的形象的作品。肖像權為人格權之一種,是自然人對于肖像的制作權和標表使用權。
法律上的肖像為自然人人格的組成部分,肖像所體現的精神特征從某種程度上可以轉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質利益。法律保護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體現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肖像權規定,肖像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權保留使用權。
三、未滿十八歲有肖像權嗎?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庇纱丝梢?,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2、在這一點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肖像權應該受到同等程度的保護。
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權不可以隨意侵犯。
可見公安機關在網絡上公布了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然后我國普通市民又不斷的在網絡上進行傳播的這種做法并不算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肖像。因為公布犯罪嫌疑人的照片之前,公安機關已經有了一系列的審批的程序,這是為了維護社會安定而進行的一種正常的辦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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