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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同時也伴隨著一個不好的現象電信詐騙。電信詐騙頻繁發生,致使不少人上當受騙,人們上當受騙的主要原因就是個人信息遭到了泄露。因此,國家對于泄露公民個人信息也有一定的量刑標準。那么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是怎樣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一、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
信息安全:非法泄露、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獲罪
【修正條款】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背鍪邸⒎欠ㄌ峁┕駛€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修正前條款】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解讀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罪
1、從犯罪構成各方面綜合來看,修正條款的規定應認定為兩罪,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購買、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2、“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主體列舉性的表述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上述列舉的五個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是否屬于本罪的犯罪主體范圍,取決于對條款中的“等”字的解釋。個人認為,從目前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害的客觀情況看,本罪的犯罪主體應作擴張性解釋,將合法收集公民個人信息的單位均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3、我國尚未制訂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如果國家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中沒有相關的針對公民個人信息收集、管理的單位及工作人員的義務性規定,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也就缺乏了成立本罪的前提性法律義務。因為修正條款要求“違反國家規定”,因此,即便前述存在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嚴重行為,也不宜將其認定為犯罪。
4、公民個人信息外延過大,修正條款中表述的“個人信息”的范圍有待進一步明確。
5、修正條款罪名的成立還要求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何為“情節嚴重”應及時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以利于司法實踐中的準確認定。
在生活中,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我們更加需要加強個人信息的保護防止隱私的泄露。政府也應制定相應的政策保護公民的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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