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咨詢:
我的老公有點家庭暴力傾向,不喝酒沒事,一家人其樂融融,喝了酒則表現得有點暴力,摔東西、打人。由于是家里事,自己也不好向其他人求助,而且孩子還小,不想因為這事破壞了這個家庭。我該怎么辦?
律師回復:
根據《杭州市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條例》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向以下組織投訴或求助:居民委員會(社區)、村民委員會、家庭暴力行為人所在單位、鄉鎮(街道)綜治機構、司法所;各級婦女聯合會、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老齡工作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
結合你所說的情況,你的丈夫僅在偶爾喝酒時表現為摔東西、打人,嚴格來說還不屬于家庭暴力的范疇。同時你又不希望破壞家庭幸福,所以建議你和丈夫就這個問題好好談談,盡量不要喝酒,即使喝了也要控制量。如果丈夫不排斥其他機構介入的,也可以通過居委會或婦聯等做工作。
相關法律知識: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利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利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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