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育有子女卻又不幸發生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導致離婚的家庭,都會產生很多后續問題,比如孩子的撫養費和探望權等,現實當中也有很多如男方或女方不出撫養費可以看孩子嗎的疑問發出,對于這個問題,要分兩方面討論。
首先,根據《婚姻法》三十七條 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以比較少見的女方不出撫養費為例,如果是女方明顯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法院判決中需要負責撫養費的責任,男方可以采取訴訟的方式去使問題得到解決。法院有權依照男方的執行申請對女方強制執行,要求其承擔給付撫養費的義務。
其次,該情況中的男方,不能因為女方不給孩子撫養費,就阻止女方探望孩子。根據婚姻法闡述,在該情況中給付撫養費是女方應該履行的義務,而探視孩子則是女方的權利。兩者是不能相互聯系的。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男方不配合女方探視孩子,那么女方也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進行起訴。女方依照法律,以及與男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權探望自己的孩子,但女方應提出執行申請,而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支付對孩子的撫養費。她行使探望孩子的權利與她承擔孩子撫養費的義務不能混為一談。
無疑離婚對于家庭中孩子的心理創傷是十分巨大的,對孩子的成長也容易造成不良影響,夫妻雙方實非走到最后一步切勿輕言離婚。而最終是離婚收場的夫妻也希望能盡到各自的義務,不要繼續百般刁難對方或吵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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