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肖像權的定義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二、哪些行為屬于侵犯肖像權
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攝影活動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視為侵害他人肖像權。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對這種侵權行為限制在:“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范圍。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受到傷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要求賠償損失。
在未經本人同意,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中,只有具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行為才是合法行為。如為新聞報道、公安機關為緝拿犯罪嫌疑人而發的“通緝令”等等。
肖像權與姓名權一樣,具有專有權,對于自己的肖像的占有、使用和處分,只能歸 公民本人所有,未經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權的行為,不在于以盈利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對其肖像的專有權。因此,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將公民肖像予以復制、傳播、展覽等,都應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則就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
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現,只有本人有權決定是否再現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攝)的肖像作品,是為了公開發表,還是以私藏為目的,并不影響侵害肖像權行為的構成。就是說:雖不加公開的使用,也同樣地構成侵權,如照相館私自加印顧客照片保存等。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
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合上述,在攝影實踐中,經常會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 “以營利為目的”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未經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的肖像;
二是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即使用者在主觀上,希望通過對他人的肖像的使用,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所謂的“營利”并不是我們通常理解上的要有營利實事,只要有營利的主觀意圖,有客觀營利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實現營利目的,都構成“營利”實事。
(2)以任何形式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即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可見,未經肖像權人許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如給肖像權人造成精神上的損害等,使用人也同樣構成侵權(肖像權)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存在許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污損、丑化、歪曲公民肖像的案例。
以上可以清楚的表明: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決定是否存在侵犯公民肖像權的唯一前提和要件,而只是確定侵權責任大小的重要情節。
(3)肖像權人雖然同意使用其肖像作品,但是由于使用人超出了肖像權人許可的使用范圍、使用區域、使用時限。這種情況無需是否存在給肖像權人造成實際損害,都構成侵權責任。當然,這種情況一般是屬于合同的違約責任問題。
對于肖像權這一塊,我們國家的法律還在完善之中,因此保護的可能還不夠全面。現實生活中,還是需要當事人能夠加強自身對這方面的注意,一旦發現有人侵犯自己的肖像權的,最好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如果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的在線律師。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幫助您解決難題!
侵犯肖像權認定依據是怎樣的
如何保護肖像權?
肖像權的維護方法有哪些?
?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村委會有權利簽訂征地協議嗎
2020-12-12農村“空掛戶”新政策:滿足這些條件,土地征收有補償!
2020-12-20刑事訴訟辯護人是一個什么樣的角色
2020-12-04個人反擔保保證函
2021-03-21不可撤銷的反擔保函是如何的
2021-03-20退婚了還可以再訂婚嗎
2020-11-30代位繼承的定義
2021-02-13性騷擾導致他人精神失常并自殺需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2020-12-30集團內部調動必須更改勞動合同嗎
2020-11-29簽訂勞務合同叫什么員工
2020-12-12裁員多少人以上要提前30日公告
2021-01-05勞動者維權要提供證據嗎
2020-11-15壽險怎樣購買,購買壽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30貨物運輸保險糾紛案例
2021-03-17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什么意思
2020-11-10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能否以未如實告知拒賠
2021-03-08保險合同無責任或無過錯不賠償格式條款無效嗎
2021-02-09為員工購買保險算工資福利嗎
2021-03-14保險公司可以解散或者倒閉嗎
2021-01-21房屋保險與家庭財產保險有什么差別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