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軍人離婚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律師解答:
判決離婚的條件有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之規定,如配偶為現役軍人,應得其同意,方可離婚,除非能證明其有重大過錯。
另,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條“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之規定,在離婚管理法院方面也有特別規定。
離婚與政治應沒關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陳蛟律師,男,漢族,兼修法律與管理,獲法學學位與管理學學位,民商事專業律師。2015年至今就職于貴州北斗星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省級文明律師事務所、貴州省人民滿意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9月份,陳蛟律師代理的貴陽市某小區業主起訴某房開退還“三通費”一案經貴陽市云巖區法院一審、貴陽市中院二審,二審法院采納本律師代理意見,某房開需要退還已收取的“三通費”。隨后該案被'百姓關注'報道,多家媒體公眾號轉載。2018年10月26日,陳蛟律師接受貴陽廣播電視臺采訪,就房開企業收取“三通費”一事作出公開解答。 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陳蛟律師致力于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最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農村土地租賃合同范本
2021-01-27如何確定負有刑事賠償義務的機關
2021-01-18增資后注冊資本怎么算
2021-03-02質押的股份能夠凍結嗎
2021-03-17酒駕和醉駕的區別
2020-12-15法律對訂婚后的退婚是否有保護
2020-12-30勞動關系轉移通知書
2020-11-09倉儲合同倉單能不能質押
2021-01-26保全債權是如何保全的
2021-02-08可向勞動爭議仲委會申請仲裁的情形
2020-11-30調崗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03-15產品責任險條款
2021-03-14飛機故障延誤賠償新規
2021-01-26貨物運輸保險糾紛案例
2021-03-17強險投保人提供哪些材料
2021-02-28保險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則是什么
2021-01-21岑某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上訴案
2021-01-15推進保險業 依法攻陷消費者心理陰影
2020-11-16住房保險是什么,住房保險有哪些好處
2021-02-14只因丟失“費用結算收據” 理賠竟打折
20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