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離婚程序
我國《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一方無重大過錯,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在做好軍人工作的前提下,準予離婚。對第三者介入破壞軍人婚姻家庭造成犯罪的,應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責任。
二、軍人離婚程序之特別注意
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對這兩種情況,都未規定軍內調解程序
二是對第二種情況,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離婚證明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重大過錯”是: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有其他重大過錯的。主要是指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如強奸、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等。
三、如何與軍人離婚之去哪個法院離婚
第一,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第四,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就是律霸網小編對軍人離婚程序的相關整理,可見,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經調解無效,在做好軍人工作的前提下,準予離婚。大家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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