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放棄上訴嗎
原告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是法律規定當事人享有民事處分權的具體表現。處分權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當事人提起訴訟的目的旨在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實體權益,當事人正是以訴訟請求的方式將自己提起訴訟和進行訴訟所要達到的實體效果表現出來,訴訟請求集中反映了當事人訴訟上的利益和請求。任何一個訴訟必須具備訴訟請求這一要素,否則訴訟不成立,訴訟也無法進行。訴訟請求的放棄,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放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實體權利請求。放棄訴訟請求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它派生于當事人的處分權。訴訟請求的變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以新的訴訟請求替代原訴訟請求的行為。訴訟請求的變更是放棄原訴訟請求與提出;新訴訟請求兩方面行為的結合,其放棄訴訟請求有別于單純的放棄訴訟請求,而是以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為條件的。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的一部分,也可以變更全部訴訟請求。無論屬于哪一種變更,當事人都不能直接地、完全地更換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即不能變更訴訟標的。當事人若要求改變訴訟標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案起訴。上訴期內不提出上訴的視為放棄上訴權。
一上訴權自主決定上訴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項權利
由當事人自主決定,不論是被告還是原告,只要不服判決,都可以在法定上訴期內提出上訴。不上訴的也無需審批。上訴期過后,沒有上訴的,視為放棄上訴權,法院不再接受上訴。
二《民訴法》對上訴權及上訴期的規定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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