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罰性賠償性質是什么?
關于懲罰性賠償的法律規定具有公私混合法性質。懲罰性賠償的主要目的在懲罰性賠償于通過對行為人的懲罰來維護社會利益,是國家為自身需要而作出的強制性干預結果,盡管也有因無形損害而對受害人提供慰藉的需要,但更多的是國家為了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懲罰、預防的需要,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公法性。但懲罰性賠償畢竟包含著為受害人提供慰籍性救濟的一面,其主體雙方本身地位平等,并且賠償金又是支付給受害人的,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私法性。
懲罰性賠償是嚴厲性程度最高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懲罰性賠償是在承懲罰性賠償擔補償性民事責任基礎上承擔的增加賠償責任,其用意在于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即國家通過強制性手段對責任人財產施加損失以達到懲罰之功效。而補償性民事責任一般并不有意識地涉及責任人的精神痛苦,它是嚴格按照民事主體平等性的要求來給予相應的救濟,即損害什么補償什么,損害多少補償多少,盡管客觀上也會給責任人帶來精神壓力,但這并不是補償的本身目的。因此,懲罰性賠償與補償性民事責任形式相比,其嚴厲性程度要高。
二、認定使用懲罰性賠償的依據是什么?
認定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一般而言,是否承擔補償民事責任,主要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后果,至于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則相對次要;而是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認定基礎是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其重要內容是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至于行為人實際造成的損害后果則相對次要,即便需要考察實際損害后果,其目的也在于評價主觀惡性程度。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的高低主要從兩方面來確定;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即是故意還是過失;或者是行為人希望發生損害后果還是預見可能發生損害后果而未能避免。
綜上所述,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中也明確了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這種處罰有公私混合法的性質,對商家設立懲罰性賠償條款,讓其為違法行為付出嚴重代價,對于國家來說體現公法,而對于受到侵害的消費者來說,拿到賠償則體現私法性。
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
民法總則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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