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的區別有什么?
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的區別是有主觀動機和財產狀況不同、懲罰性賠償一般涉及到制裁和處罰、補償性賠償一般只是對相關錯誤進行補償,具體的適用于哪種處罰方式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1.懲罰性賠償考慮了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主觀動機、財產狀況以及通過不法行為是否獲利等因素。尤其是當侵害人主觀過錯較為嚴重, 動機惡劣、具有反社會性和道德上的可譴責性的時候。
2.通過懲罰性賠償使侵害人受到了應有的制裁,起到了撫慰受害人的作用,能夠消除其報復的心理。
3.懲罰性賠償兼具了特別與一般的預防功能,即通過對侵害人的威嚇作用,對侵害人自身以及社會一般人產生預防作用,降低類似侵害他人權益的不法行為的發生率。
二、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
第一款是關于欺詐行為的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條規定實質上是關于經營者違約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第二款是關于商品或服務存在缺陷的賠償,這一規定實質是人身損害賠償中的懲罰性賠償,屬于侵權行為的損害懲罰性賠償。規定的具體內容是:“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p>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該條文規定了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綜合上面所說的,懲罰性賠償和補償性賠償兩者是有很大的區別,而且發生的性質也會截然的不同,所處罰的標準也會不一樣,懲罰性賠償一般要比補償性賠償更重一些,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執法人員就會根據不同的事情來進行判定。
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范圍、例外有哪些?
民法總則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法律上懲罰性賠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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