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暫無明確的規定法官釋明的期限,一般法官需要在判決作出前釋明。
法官釋明權行使的原則
1、當事人自由處分權利的原則。在闡明事項后,由當事人作出獨自自主的判斷和決定,當事人擁有充分的對自己實體和訴訟權利處分的自由。
2、公平釋明原則。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進行釋明,在實際操作中對訴訟能力較低的一方當事人可多釋明,但不可對牽涉權利和金錢問題在庭上進行表態,不能讓當事人認為偏袒一方。
3、兼顧效率原則。釋明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削減無關事項,提高效率,因而需要將雙方的爭議焦點引導到法律意義上的焦點,不能因為釋明而拖延訴訟,在關乎道德的問題上徒耗時間,降低效率。
法官釋明權的合理行使有利于保障訴訟的公正乃至合法有效性,但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否則將會引起對方當事人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法官釋明權首先要保證不偏不倚,法官應該用帶有啟發性、引導性和指引性的語言適當提醒當事人,防止損害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其次,不能代替當事人發言,要處處注意尊重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最后,必須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能力和文化水平等方面差異進行釋明,講求效率和策略,不能因為釋明反而降低了審判效率,把握好釋明的度,切實保障訴訟公正的真正實現。
釋明權的范圍
釋明權貫穿于審判實務過程中,毫無疑問是極其重要的一項制度。1、立案與受理階段的釋明,主要圍繞訴訟是否成立展開,釋明對象為原告,內容為訴求、事實與理由及被告是否適格等問題。2、主管與管轄的釋明。3、提交證據材料的釋明,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那些不能作為證據,主審法官應予以釋明,我就曾經遇到過一個離婚案子,原告拿著厚厚地一疊印有身份證和簽名捺印的材料要求作為證人證言,結果自然是不予采納,因為這樣的材料并沒有實質性的內容,而她也并未提供書面證言或申請證人出庭,諸如此類的還有信訪回復建議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的材料,法官應當予以釋明以減少不必要的贅余材料。4、庭前準備階段的釋明,諸如舉證通知書、傳票等文書送達及對雙方身份異議、回避制度等,對相關法律后果予以說明,減少送達的難度,保障庭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5、庭審階段的釋明,在法庭調查、辯論階段進行適當的釋明有利于提高庭審效率,減少東拉西扯的成分,更能在公平與正義之間尋找一個合適的平衡點。
法官釋明權的合理行使有利于保障訴訟的公正乃至合法有效性,但它的行使也要受到一定限制,否則將會引起對方當事人對司法公正性的質疑。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網站未經允許提供下載違法嗎
2020-11-25電話騷擾構成民事糾紛嗎
2020-12-30擔保公司設立規定
2021-01-11離婚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2021-03-23下落不明三年的人已被宣告死亡了嗎
2021-01-02如何申請越級強制執行
2021-03-23轉繼承怎么規定
2021-01-06雇傭關系能是多人嗎
2021-02-11房產無償贈與弟弟需要交什么稅
2020-12-06怎么保護商業秘密
2021-03-14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約嗎
2020-12-04煤礦井下用工最長不超過多少年
2020-11-10離職補償金標準按照應發嗎
2021-02-15雇傭關系受傷怎么賠
2020-12-11飛機延誤賠償標準有什么
2021-02-05國內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2021-03-20家庭財產保險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2021-02-10"保險受益人”空白 忽略保單細節引發爭議
2020-12-20車禍傷殘理賠項目有哪些
2021-01-12自殺后可以獲得保險理賠嗎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