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先前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即只有后立的遺囑也采用公證方式,才能撤銷、變更先前的公證遺囑。
自書遺囑生效條件:
一、實質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
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形式條件
1、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2、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
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寫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
3、遺囑須注明年、月、日
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準據。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證的遺囑,具有最強的法律效力,任何遺囑都不得與其對抗,所以,為了防止糾紛的發生,立遺囑的時候,最好辦理公證。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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