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管女郎表演違法嗎?一般不違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萬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系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而“猥褻”,則泛指一切有傷風化之色欲行為。
為什么有很多人對鋼管舞有偏見
因為鋼管舞很新,是一種新型的舞蹈,而國家并沒有很重視這塊項目,反而在夜場上被艷舞廣泛使用,所以有偏見,其實鋼管舞就只是一個體操而已。
猥褻是否包括雙方自愿的行為
按實際情況,猥褻不包括雙方自愿的行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才屬于猥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犯罪的處刑規定。依照本款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這里所說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施以傷害、毆打等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脅迫”方法,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施以威脅、恐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以迫使婦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殺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親屬相威脅的;以揭發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的;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及婦女孤立無援的環境相脅迫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脅迫以外的使被害婦女不知抗拒、無法抗拒的方法。如利用婦女患病、熟睡之機進行猥褻、侮辱的;將婦女灌醉、麻醉后進行猥褻、侮辱的等等。這里所規定的“強制猥褻”,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以脫光衣服、摳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婦女。“侮辱”,主要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以多次偷剪婦女的發辮、衣服,向婦女身上潑灑腐蝕物、涂抹污物,故意向婦女顯露生殖器,追逐、堵截婦女等手段侮辱婦女,情節惡劣的行為。依照本款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應如何處罰的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是對婦女的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的嚴重侵害,而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對被害的婦女造成的傷害更大,社會影響更惡劣,應當予以嚴懲。因此本款規定,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三款是關于猥褻兒童犯罪的處刑規定。猥褻兒童罪,是指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猥褻”,主要是指以摳摸、指奸、雞奸等淫穢下流的手段猥褻兒童的行為。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的認識能力,尤其是對性的認識能力很欠缺,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構成猥褻兒童罪并不要求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進行。只要對兒童實施了猥褻行為,就構成了本條本款規定的犯罪。本款在實際執行中應當注意區分猥褻兒童與一般的對兒童表示“親昵”的行為。猥褻兒童的行為是出于行為的淫穢下流的欲望,往往對兒童的身體或者思想、認識造成傷害或者不良影響,行為一般為當地的風俗、習慣所不容。對于猥褻兒童的,依照本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應當在各處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要注意區分本罪的罪與非罪的界限,要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與一般的猥褻、侮辱婦女的違法行為加以區分,具有“強制”行為的,才能作為犯罪處理。
2、要區分本罪與侮辱罪的區別,侮辱罪是以敗壞他人名譽為目的,必須是公然地針對特定的人實施,而且侵犯的對象不限于婦女、兒童;而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則是出于滿足行為人的淫穢下流的欲望,不要求是公然地針對特定的人實施,侵犯的對象只限于婦女、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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