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倒賣文物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客體、客觀、主體以及主觀四個方面, 倒賣國家禁止買賣的文物,勢必影響國家對于文物的管理,損害我國文化行政部門的聲譽,擾亂文物市場和正常的文物收購秩序,因此、本法將倒賣文物規定為犯罪予以懲治。
二、倒賣文物罪的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受國家保護的并由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公布的以屬于禁止經營的文物,既有珍貴文物,也有一般文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非法收購、販運、出售和轉手倒賣等活動。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權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倒賣上述文物,另一種是經批準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超范圍經營上述文物。構成本罪,應當是情節嚴重的行為。
3、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并以牟利為目的。如果行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目的是為了自己收藏而不是出賣牟利,則不能構成本罪。
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單位和個人。
三、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2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
(1)倒賣三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非法經營數額較大的;
(2)多次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倒賣三級以下文物多件的等情節;
(3)倒賣二級文物的、倒賣一級文物的,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
(4)倒賣稀世國寶的。
由于文物的所有者是國家,故而倒賣文物的行為無疑侵害了國家的財產權益,故而此種行為的一旦被發現,其可能會受到的處罰是比較重的。但是根據司法實際可以知道,并非是所有的被舉報倒賣文物的主體都會被處罰,這是由于其實施的行為不滿足該罪的立案標準。
倒賣文物罪怎么處罰
觸犯倒賣文物罪判多少年?
倒賣文物罪司法解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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