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以賣房嗎
只要夫妻倆是合法夫妻,有結婚證,那么,在變賣屬于夫妻共有或是夫妻任何一方名下房產時候,都是需要夫妻倆持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住房房產證,契稅證,兩人戶籍所在地住房情況證明,一起去房管辦理簽字手續,才可以賣掉住房給別人。
如果要辦夫妻共同共有房產的,必須兩個人都來。根據物權法規定,夫妻共同購置的房產,到底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需要在買賣合同中體現出來,進而在房產證上寫明,因此需要雙方到場簽字確認。但如果無法到場,也必須辦理公證收取委托手續,并將相關事宜交代清楚。
夫妻雙方一定要把結婚證、戶口本都帶上,這樣才能完成登記。除了在辦理產權證的過程中需要夫妻共同到場之外,在共同申請房貸時,則需要提供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當然,在辦理按揭貸款時,如果其中一人收入較高,通過資質審批不成問題,另外一方的收入證明則無需提供。
對于這種夫妻共同購買的房子,一般是規定夫妻雙方共同共有,就是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但對于實行財產AA制的夫妻,在共同買房時,需要考慮財產份額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者可以選擇共有形式,如果是選擇共同共有,則雙方享有的權益相同;如果按份共有,則需要提前分割,并在房產證上寫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否具有完全的處分權,只影響到房屋能否順利辦理變更登記,對于物權變動的原因(即合同的生效與否)并不產生影響。因為合同生效與否,取決于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無效條件,合同的簽訂是否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進行買賣的情況下,需要雙方進行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等材料。一方不可以單獨進行房屋的買賣。如果是個人財產,那么可以進行買賣,如果進行買賣成功,那么也是屬于不合法,無效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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