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買賣房能不能公證?
農村住房買賣可以做公證。農村房屋買賣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真實、合法的活動。此類合同公證的審查及告知重點是:
1、審查賣方的主體資格及轉讓房屋的合法性。賣方原則上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我國,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在本質上是一種帶有社會福利屬性質的權利,非集體組織成員不享有該項福利。因此,農村房屋的出讓方應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轉讓房屋合法性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宅基地的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2條的規定。
2、審查買方的主體資格:在一般的買賣合同公證中,買方的資格無需過多審查,只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為已足。然而,由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限制轉讓,導致農村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方資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農村房屋買賣注意事項有哪些?
農村房屋買賣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農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間買賣。賣給外村村民的,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詳細約定房屋、價格、支付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3、農村房屋買賣也可以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4、沒有房產證的,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出具相關宅基地轉移的證明,以便未來辦理房產證時使用。
5、農村房屋買賣要謹慎,對于此類交易,法院是以認定無效為原則。想要有效的話,要求是買賣雙方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經過審批(或符合審批條件,比如沒有宅基地等)。
綜上所述,農村房屋也是可以買賣的,但是只限于本村居民之間。買賣雙方為了增強合同效力,可以到公證處做公證,這在合同公證的范疇。作為公證處,主要審查買賣雙方主體是否適格、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理。和商品房買賣一樣,農村方式買賣后也要進行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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