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20日,我公司與長沙某計算機網絡有限公司簽訂了《一進一出停車場系統設備購置合同書》,合同約定:我公司為對方購置一進一出停車場系統設備,價值92000元,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將該設備安裝在長沙某酒店。
合同簽訂后的5日內,對方向我公司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設備到工地后,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50%。整個設備安裝調試完畢1個月后的5日內,對方支付合同總價的15%。剩余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運營1年后,在1周內付清。2002年6月,我公司將設備運抵酒店,2002年12月14日,設備安裝調試完畢,但是直到現在,對方僅支付了第一次的30%款項,仍有70%的款項未支付給我公司,且對方以第二、三期貨款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支付。請問我公司是不是已經無權追索余下的款項了?
律師解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從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從以上所陳述的事實來看,按照合同約定,長沙某計算機網絡有限公司應在系統安裝調試完畢1年后的一周內,即2003年12月19日前支付合同總價的5%的質量保證金,該筆款項是整個合同債務的最后一期款項,其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應為2003年12月19日。因此,雙方合同債務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應該是2005年12月19日,至今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因此,讀者所在的公司應盡快提起仲裁或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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