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外出旅游時,如果遭到旅行社或者當地商家的非法侵權的時候,我們作為消費者是不是可以進行投訴呢。那么,旅客投訴有沒有什么規定,規定的內容又是什么。相信這是大家想要了解的內容。下面,就由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有關旅客投訴的規定有哪些的內容。
按照我國《旅游投訴暫行規定》的規定,投訴者對于下列損害行為,可以向旅游投訴管理機關投訴:
(1)認為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為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和符的旅游服務的。
(3)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4)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5)認為旅游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旅游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7)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從法規規定看,內容具體而且明確的。內容(1)、 (2)項目,都是要有旅行社與旅游者之間簽訂的旅游合同為法律依據的。如果沒有旅游法律關系,就談不上不履行協議、服務達不到要求等等。因此,旅游合同的 簽訂是作為旅游者投訴的前提條件和基礎。如果,當事人之間確實是以“口頭的”“非正規”的協議方式,而且旅游者又沒有相關的證據證明雙方的合同關系的。旅 行社完全可以不通過投訴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規規定(3)、 (4)、 (5)、 (6)的情形,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舉證規則的相關要求,“誰主張,誰舉證”,投訴者應當拿出證據證明,旅行社在接待的過程中,存在造成旅游者人身、財 產損害、故意欺詐、索要回扣、小費的行為。如果沒有相關的證據,僅僅憑借“口頭的敘述”是不能夠認定旅行社在接待的過程中存在“瑕疵和過錯”的行為的。
上文就是律霸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于旅客投訴的規定的內容,希望您在閱讀了上文過后對您旅游投訴、維權方面有一定的幫助。如果您在法律方面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您可以在律霸向在線的專業律師進行提問,我們會盡快的為您解答您的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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