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共同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時所負的債務。
理論上,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考慮兩個標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視為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視為共同債務。
按上述的判斷標準,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的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房子所負債務或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為撫養子女上學所負的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或為支付一方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4、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活動產生費用所負的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生活活動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或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于家庭共享的情形。
6、夫妻約定為共同債務即夫妻協商共同負擔的債務,雖然該債務沒有帶來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這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有直接的體現。
同樣,按上述標準和現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以下幾種情形是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經營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的一方單獨承擔。
5、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等所負債務或者因夫妻一方實施了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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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云律師,福建韋達律師事務所副主任,1997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大學副教授,曾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婚姻家庭咨詢師(二級),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二級)。福建電視臺新聞頻道《律師在現場》律師團成員,福州電視臺移動頻道“法律講堂”特邀專家,福州市議和網公益律師團首席專家,福州市律師協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委員會委員.張云律師先后長期在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機關工作,諳熟我國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運作方式、工作模式、辦事程序,能夠熟練地處理法律問題,具有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敏銳的社會洞察力、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較高的法律分析應用能力。現主要從事征地拆遷、婚姻家庭、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刑事辯護等法律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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