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空墜物砸玻璃保險能陪嗎?
高空墜物導致汽車風擋玻璃損壞是屬于玻璃單獨破碎險的賠償范圍之內的,可以賠。但前提條件是只是玻璃破碎,而汽車沒有其他損壞,有個有的話,那屬于車損險的范圍。
玻璃單獨破碎險,即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的損失的一種商業保險。玻璃險的保障范圍只包括被保車輛擋風玻璃和車窗玻璃出現破損的情況,不包括車燈、車鏡玻璃破碎。
玻璃單獨破碎險是車輛損失險的附加險,已投保車輛損失險的車輛方可投保本附加險。因此車主首先需要投保車損險。這里特別要強調一點的是:所謂玻璃單獨破碎險,即車輛在停放或使用過程中,其他部分沒有損壞,僅擋風玻璃和車窗玻璃單獨破碎,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二、關于高空墜物的追責問題
1、《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2、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而連帶責任,
一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二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三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3、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所以,小區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由墜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確,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高空墜物砸玻璃保險是否能陪,是根據受損害的范圍拉埃加以確定的,如果只是車身受到了損毀,那么,是可以請求請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否則是需要承擔車身險的責任。對于業主,需要在保險外承擔既定的賠償責任,一般來說,只要是沒有造成生命損害,賠償金是比較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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