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情況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資金來源是父母的,而且又是父母親自經手購置或者建造的房屋,但產權卻登記在子女名下,隨著時間的推移,常常會發生產權糾葛。這類情況客觀上有一定的復雜性。我們通常分以下幾種情況來考慮:
(1)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產權登記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記前或登記時明確表示贈與的,如在房產證上或房管部門的檔案中有贈與的明確記載,有經有關部門證明的贈與書或房產的公證證明,或者有其他足以證明贈與事實成立的情形,該爭議的房產權就應歸登記人所有;
(2)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登記在子女名下,雖然登記的原因不明,但沒有充分確鑿的證據否定登記的,產權應該屬于登記人所有。
(3)父母購置、建造的房屋,登記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間引起房產糾紛,進行房產訴訟時,除了應考慮上述兩種情況外,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登記人僅作為產權人的代表進行了登記。例如房屋產權雖然登記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產權一直由父母親掌管使用,在這種情況下,應認定爭議的房產權仍應歸原購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為父母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和原則,由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
總之,進行這類訴訟的當事人,應該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記的一方主張產權,則應負責舉證責任,舉證證明登記與客觀情況不符。如證明登記人僅作為產權人的代表,或證明原登記錯誤等。否則,打這類房產官司時,進行了登記的一方將取得合法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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