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款如何約定利息,超過還款期限能不能要利息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關解釋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
1、當事人對利息和利率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辦理。
2、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其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是不得高于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根據司法解釋,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這一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3、民間借貸當事人之間不得約定計算復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指出,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年7月2日)。
4、民間借貸合同對制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退定為無息借款。
5、自然人之間約定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高后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超過還款期限能不能要利息
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應當注意區分三種情形:一是約定了還款期限,借款人也按期還了款。二是約定了還款期限,但是借款人逾期還款。三是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第一種情形自不必說,在約定的期限內使用借款是不承擔利息的,因為雙方沒有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
第二種情形借款人在約定的借款期限內是不承擔利息的,道理很簡單,就是雙方約定的借款期限內視為無息借款。但是逾期還款了,就是對貸款人合法權利的一種侵害,就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那就是承擔逾期還款所逾期限內的借款利息,按照國家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第三種情形屬于無息無期限借款,什么時候貸款人向借款人主張歸還借款(當然要留夠一定的歸還期限),借款人未能歸還的,從貸款人要求歸還的期限屆滿開始計算利息。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需要約定借款合同中的利息的話,那么應當雙方共同協商處理比較好,也免利息約定過高對方有意見,到時候就會容易產生糾紛,雙方協商處理的合同會更加容易履行完畢,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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