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處分行為的客體的什么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臺灣民法典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立、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逼渌Q法律行為,系指物權行為而言。又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于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逼渌Q讓與合意,系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而言。
二、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的區別是什么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我國民法最為重要的對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于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系。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一般說來,對于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準備階段。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直接發生某項權利移轉或消滅效果的行為。主要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客體可以是權利,如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也可以是物。?處分行為相對于負擔行為而言,它并不是以產生請求權的方式,為作用于某項既存的權利作準備,而是直接完成這種作用行為?!疤幏帧奔礊闄嗬霓D讓、權利的消滅,在權利上設定負擔或變更權利的內容。如:轉移物的所有權、讓與債權,拋棄所有權或免除債務,設定質權,將土地債務變更為抵押權?!疤幏秩恕眱H僅是指其權利被轉讓、被設定負擔、被消滅債權或被變更內容的人,而不是取得權利、免除負擔的人。
綜合上面的介紹,處分行為的客體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也是一種法律行為。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處分行為的客體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律師個人簡介 ? 張繼平,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宜章縣,畢業于湖南師范大學?,F在湖南銳鵬律師事務所做專職律師。從事法律工作以來,始終秉承誠信做人、勤勉敬業、優質高效的執業理念。刑事辯護據理力辯,一辯到底;民事代理竭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損失最小化。擅長于刑事辯護、經濟合同糾紛、侵權責任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曾為多家企業做過法律顧問工作,深受各個企業領導及員工的好評。代理的房地產集體訴訟案件有保利蘇仙林語業主訴郴州市乾嘉盛房地產有限公司、福城立欣洲業主訴郴州江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案件效果良好。 座右銘:勤思善學,仗人間義。 聯系電話:13549576738 QQ: 13549576738 郵箱:13549576738@qq.com ?
聘書具備書面勞動合同的效力嗎
2021-01-21強拆后的法定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2021-01-29反擔保抵押物的范圍是什么
2021-03-04銀行按揭貸款需要繳評估費用嗎
2020-12-20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2021-01-24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班主任有責任嗎
2020-11-18公司股東退股受競業限制嗎
2021-01-13企業如何簽訂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021-01-29拖欠工資是否適用仲裁時效
2021-03-02離婚訴訟中,以夫妻一方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應如何分割
2021-01-21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及險別
2021-01-27解除航程保險合同的限制條件是什么
2020-11-10再保險合同業務有哪些
2020-12-13保單轉讓需要經保險人同意嗎
2020-11-25格式條款解釋規則在保險合同中的適用
2020-12-11租車公司的車沒有買保險怎么賠償
2021-03-20交通肇事罪保險公司賠嗎
2020-12-17無證駕駛免賠保險公司是否需要聲明
2020-11-11怎樣確定保險責任與保險事故
2021-01-09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有效嗎
20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