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資買房,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網上咨詢
律師回答:
證明婚前共同購買的房產屬于共同所有,有兩種方式:
第一,向房產部門將房產登記為共同所有。《房屋登記辦法》規定,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因此,房產證上可以登記為兩個人的名字。但是登記為共有房屋必須有證據證明登記人對房屋都享有所有權,其中購房合同上的簽字是很好的證據。如果一方沒有在購房合同中簽字,需要有其他的證據證明其對該房產享有所有權,如出資證明等。
第二,進行婚前財產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前財產為共同所有,可以將該約定進行公證,以增強其保障力。
相關法律:《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二十五條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等。申請登記房屋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注明“共有”字樣。
預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房屋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物權法》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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