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污染環境罪的明知?
認定污染環境罪的明知就是:
1、污染防治設施以及其他生產設備發生故障,發現后依然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2、根據其生產工藝、生產流程必然會產生污染物,但沒有處理、凈化設備,或者雖然有這些設備但沒有開啟的。
3、污染防治設施以及其他生產設備發生故障,在故障發生后的合理時限內未處置的。
4、上家、下家涉嫌共同犯罪,上家知道下家未經過環保部門審批,無資質處理污染物、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過經營許可證范圍,且支付的處置費用明顯低于市場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其排放、傾倒、處置的物質為司法解釋中規定的“有毒物質”,并非認定構成污染環境罪的必要條件。只要行為人根據其經驗,或者依據一定的事實,比如該物質的特性、物質的來源、購買的價格或者交易過程、運輸或者傾倒、堆放、棄置的時間、線路、地點等,認識到或者足以認識到該物質可能具有毒害性,就可以認定其主觀上具有污染環境的犯罪故意。
5、在環保部門和警方實施檢查過程中,行為人丟棄、掩藏、毀滅相關物品,后證實被丟棄、掩藏、毀滅物品屬于行為人所有,并且被丟棄、掩藏、毀滅的物品屬于或者其中藏有污染物及其衍生物品的。
6、行為人存在偽造證件、文件、票據、免稅證明等有意隱瞞污染物來源、去向真實信息的行為,或者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有刻意隱瞞污染物的來龍去脈、同行客戶關系等信息的行為,并且在其生產、排放、傾倒及處置場所、運輸車輛、住所內查獲污染物的。
7、行為人不按照正常路線運輸污染物,其行動路線有明顯繞開監管區、檢查點、監控探頭等特征,并在其運輸車輛上查獲污染物的。
8、行為人曾經因生產、排放、傾倒污染物被行政處罰的。此類行為人被查獲時,往往會找出各種理由否認其主觀上的明知。這種情況下,可以根據其被行政處罰的前科材料,結合全案的其他證據運用推定的方式予以認定。當然,由于推定結論并不是用證據證明了的事實,有可能出現錯誤,因此在適用時必須慎重。
二、污染環境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危險廢物,造成環境污染,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行為。
1、實施本罪必須違反國家規定。
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以及國務院制定的相關行政法規、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或命令。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護條例》、《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等一系列專門法規。
2、實施排放、傾倒和處置行為
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種危險廢物排入土地、水體、大氣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倒出等,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土地、水體、大氣傾卸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置是指以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危險廢物屬性的方式處理危險廢物或者將其置于特定場所或者設施并不再取回的行為。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于環境方面的一個罪名規定的話是非常的嚴格的,畢竟環境它涉及到每一個人類的生存的安全,比如說有一些關于環境類型的犯罪,他必須要是存在著一定的明知的狀況,所以這個明知的認定就顯得尤為重要。
污染環境罪是行為犯嗎
污染環境罪客觀方面是怎么要求的
污染環境罪是故意還是過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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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萬育緒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和相關會計、稅法知識,多年來一直致力于法律研究和實踐,曾擔任某大型集團企業法務主管,有較強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工作經歷。自執業以來先后辦理了各類訴訟及非訴法律事務,尤其精通民商事案件的辦理,長期專注于企業內控管理、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票據糾紛、證券法與金融法律業務、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以及常年法律顧問事務。常以誠信為本,勤勉盡責的工作態度深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評,愿以豐富的社會閱歷和執業經驗,為您或您的單位提供專業、周到、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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