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數民族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少數民族地區基層政府在房屋拆遷農村征地危機事件中的敏感定位(一)宏觀外在環境中法律體制的不完善及漏洞,對基層政府處理房屋拆遷事件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房屋拆遷農村征地行為中,地方政府是主導的核心的利益相關部門,比之處理其他危機事件更具備事件直接性、政治敏感性及利益沖突性;房屋拆遷屬于公共利益行為,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主導者,直接被推到危機事件的首要位置,比其他危機事件更能影響政府的公信力,一旦處理有誤,將迅速催發事件事態擴大,影響社會穩定和和諧,造成嚴重后果。
我國房屋拆遷的法律體制不完善,2001年國務院修正舊條例將保護拆遷當事人利益置于保障城市建設之前,建設部也隨之頒布《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和《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予以配套,此外國務院辦公廳于2003年和2004年先后發布緊急通知要求控制房屋拆遷規模,維護社會穩定。上述一系列措施有效遏制各地拆遷違法行為,彌補舊條例漏洞[1]。在這樣的背景條件下,滋生了地方政府強制暴力拆遷,越位處理,補償混亂,職權不明,知法犯法的行為。
二、少數民族房屋拆遷面臨哪些問題
1、宏觀外在環境中法律體制的不完善及漏洞,對基層政府處理房屋拆遷事件能力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房屋拆遷農村征地行為中,地方政府是主導的核心的利益相關部門,比之處理其他危機事件更具備事件直接性、政治敏感性及利益沖突性;房屋拆遷屬于公共利益行為,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主導者,直接被推到危機事件的首要位置,比其他危機事件更能影響政府的公信力,一旦處理有誤,將迅速催發事件事態擴大,影響社會穩定和和諧,造成嚴重后果。
2、少數民族地區民族文化心理環境導致政治敏感性強,矛盾偏激和情緒化程度高。
少數民族地區地處偏遠,民族地區人民自古以來具有強烈的凝聚性和反抗性,知識文化水平及法律知識的欠缺,導致利益主體無法尋找到合理正當的利益表達途徑。基層政府人員一旦處理不當,欺蒙恐嚇逼,將會迅速的激化利益沖突者的矛盾,導致大范圍的群體沖突事件發生。
3、少數民族地區基層政府知識結構和水平落后,問題處理方式方法滯后偏激。
少數民族地區基層政府能力低下導致直接引發房屋拆遷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爆發,這個是房屋拆遷導致群體性事件的核心誘因,導火索。
在城市房屋拆遷中,政府人員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利,在開發商和居民之間產生密切的關系,同時要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的穩定及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事實上地方政府人員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及合格的道德水準,并沒有堅持讓利于民的原則,嚴重的影響了社會的公平公正,違背了執政為民的理念。
三、少數民族簡介
先秦時期,當華夏族(漢族舊稱)開發黃河流域的時候,現代各少數民族的先民也同時開發了中國及中國周圍的廣大地區。比如,生活在東北的東胡、肅慎、挹婁、夫余、烏-桓等民族在東北三省的廣大地區;北部的儼狁、狄、匈奴、鮮卑等民族在今蒙古草原和華北北部以及西北一些地區;西域的龜茲、于-闐、鄯善等“城郭國”的各族在今新疆地區;西北部的戎、羌、氐等族在今西藏、青海地區;南部的苗、濮、武陵蠻、長沙蠻以及東南部的百越等南蠻各族在今長江流域的廣大地區;黎族和高山族的先民分別在海南島和臺灣;越人的一支在今香港、澳門地區……各民族祖先在各個地區,以他們辛勤的勞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建立打下了基礎。
秦*皇統一中國,建立中央集權制國家(公元前221年),標志著中國帝制時代歷史的開始。在此后的兩千年歷史發展中,也有一部分肥膩華夏民族或者在周邊外國或邊疆地區建立政權,或者入主中原,成為統治民族。如秦代北方的匈奴、西北的西域各族、西部的羌、東北的東胡(鮮卑、烏-桓)、夫余等族都建立過自己的政權;魏晉南北朝時期,除兩晉的短暫統一外,漢族和各少數民族曾建立過23個政權。其中匈奴族建立過前趙、北涼、夏3個政權;鮮卑族建立過代、北周、前-燕、后-燕、西-秦、西-燕、南涼、南-燕等政權;羌族建立過后秦;巴氐族建立過后漢;漢族建立過前涼、冉-魏、西涼、后蜀、北燕5個政權。隋唐后,經五代十國到宋、遼、金,中國又一次經歷割據,形成各民族政權對峙的局面。如宋朝先后與契丹族的遼、女真族的金朝對峙等。此后,蒙古帝國在蒙古高原興起。1271年忽*烈建立元朝,1279年元滅宋,入主中國。
元朝在內地和各少數民族地區實行“行省”制度,密切了中央王朝與少數民族地區的關系。滿族建立的清朝,早期曾抗擊沙俄、英國等殖民主義在中國東北、新疆、西藏等地的侵略,捍衛了國家早期的統一。綜觀中國的歷史,雖然政權有分有合,但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始終是歷史發展的主流和基本趨勢。
綜上所述,目前涉及到少數民族房屋拆遷,存在的問題還是很多,經常因拆遷補償而引發群體性事件,造成極大的影響,所以需要政府在拆遷時,做好溝通工作,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如果您還有問題,歡迎到律霸網進行在線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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