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乃至世界各國,環境污染都是個噬待解決的問題,各國都非常重視環境的保護,保護環境,人人有責。在我國,環境污染罪國家法律有相關的規定,環境污染罪有兩種,一種是結果犯,另一種是行為犯,那么污染環境罪 結果犯還是行為犯呢?下面律霸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環境污染罪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后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
二、污染環境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區分結果犯還是行為犯
兩罪同屬結果犯的范疇,都是由于其行為造成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嚴重后果的發生,且主觀上都含有過失的罪過形式,個別情況下也存在著故意形態,但主要是間接故意。兩罪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不同。本罪客體是國家環境保護和環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屬于破壞環境資料的犯罪。而后罪侵犯的客體則為國家對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屬于瀆職犯罪。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而環境監管失職罪表現為環境保護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嚴重不負責任,從而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這種嚴重不負責任主要體現為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不盡職責的行為。
3、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沒有限制條件,而后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單位不構成該罪主體。
三、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環境污染罪有行為犯和結果犯,還要分重大環境污染罪和失察環境污染罪,根據環境污染罪的輕重,國家有不同的處罰,處罰分為罰款,還有刑事責任,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行文至此,相信大家對于污染環境罪 結果犯還是行為犯的問題已有所了解,還想知道更多相關的知識。歡迎再次咨詢律霸。
污染環境行為有哪些 ,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環境污染侵權案舉證責任注意事項
環境污染侵權如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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