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郝某與被告陳某于1994年2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09年8月3日,郝某以與陳某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審理后,法院認為:郝某不能提供證據證實其訴稱事實,雙方也不存在法定準予離婚的情形,故于2009年9月21日判決駁回了郝某的離婚訴訟請求。
2010年4月14日,郝某再次起訴離婚。庭審中,陳某主張:因郝某拒絕回家,自2009年2月2日起,兩人開始分居,婚姻已經不能挽回,其同意離婚。但其婚后賺得的收入15萬元都被郝某霸占,應依法予以分割。郝某辯稱:其一直掌管家中款物。陳某交來的15萬元已被其賭博時輸光,現在兩人沒有共同財產。針對郝某觀點陳某辯稱:郝某賭博輸錢,其至今不知情,但其應得份額的共同財產郝某應予返還。
【分歧】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郝某已“賭掉”的15萬元是否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存在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首先,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是一種客觀的物質存在。而本案中郝某已將15萬元夫妻財產“賭掉”,該物質存在已經滅失,不存在進行分割的基礎;其次,本案的“15萬元”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范圍內,若對其分割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不應再將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中郝某的行為實質上是“一方以個人名義擅自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處分行為無效。夫妻共同財產15萬元應視為郝某仍然持有,因此在雙方離婚時,應對該共同財產依法予以分割。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本案中郝某以“支付賭債”形式處分15萬元夫妻共同財產,是一種具有侵權性質的惡意處分行為,侵害了陳某依法享有的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下列民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通意見》第89條“……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之規定,郝某處分15萬元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之規定,應視為郝某從未對15萬元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其仍占有該15萬元。因此,法院在判決郝某與陳某離婚時,應對該15萬元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郝某應返還陳某應得份額的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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