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1年某日,被告員工劉XX駕駛粵xxxxx號大型普通客車從水口商祺廠往惠州方向行駛,行至惠城區(qū)水口大道羽毛球館時,該客車后輪壓到石頭彈起后擊中與從水口法庭往水湖濱公園方向行駛由原告駕駛的粵xxxxx號輪摩托車,造成原告眼睛受傷,受傷后被送往惠州市第XX人民醫(yī)院治療。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屬于標準的“疑難雜癥案”, 最困難的是我們作為起訴者,交警部門卻一直不肯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本案看起來是一次交通事故糾紛,但實質卻不是,甚至,在我們缺少證據(jù)與感覺毫無勝算的情況下,開始了我們的訴訟旅程。
最后本人認真分析了此案相關情況,創(chuàng)新性的為本案提出有力的支撐點。在法庭上本人認為判斷案件是否是交通事故時,應該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為準。而此案中,交警支隊江東大隊的證明清楚證明,造成原告受傷的為交通事件,所以我們判斷這個糾紛的性質時,不應該認定為交通事故,而應當按一般的侵權責任處理。
另本人在法庭上通過基本演繹法提出了本案看視毫無證據(jù),實則可推論而出的,被告公司的駕駛員所犯的兩點過錯:
第一,根據(jù)案件調查與交警支隊江東大隊的證明,事件發(fā)生地點在惠城區(qū)水口大道羽毛球館,被告的車輛造成原告損傷前,被告的車輛在上下客,然后突然啟動造成飛石擊中原告。當時惠城區(qū)水口大道羽毛球館并沒有公車站牌,是不允許公車上下客的,正是由于被告車輛不符合規(guī)定上下客的前因,才有后來原告損傷的行為。
第二,造成原告損傷的石塊,比雞蛋小一點,被告公車壓到這個石塊彈起擊中原告,能把這么大的石塊彈起,一般只有在高速公路的案件中才可能發(fā)生,可見當時原告的車速起碼超過了每小時70公里。 根據(jù)惠州市公共汽車總公司的規(guī)定,公共汽車每小時是不能超過70公里的,超過這個速度將會對周圍人、車輛和公車上的乘客造成危險。被告司機違反這個規(guī)定,超速造成此次事件發(fā)生,應該負上全部責任。 另外,本人還提出了兩點國家法律應用點,讓對方難以招架。
裁判結果
最后,在我們盡力盡力為當事人努力后,取得了本案的勝訴,當事人也有滿意的結果。 我方堅持,無論什么樣的案件,只要發(fā)揮突破性并盡心盡力的工作,必能取得當事人滿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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