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這里所指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該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等。“私房錢”的來源不論是第三方贈與還是自己的額外收入,從法律角度來講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呢,對于夫妻一方留存“私房錢”是否違法,還是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從主觀、客觀兩個角度去評判分析其行為的性質。違法的留存“私房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其一,從主觀上講,留存“私房錢”必須具有隱瞞的主觀意圖。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在留存“私房錢”時有明確不讓另一方知道的動機。并不是所有另一方不知道的錢款都是“私房錢”,比如,對于一方在手中流動的零花錢,雖然客觀上另一方對于具體的數額不詳,但一方并沒有私存的故意,因此,不能認定為“私房錢”。
其二,從客觀上講,留存“私房錢”后,在財產分割時必須有隱匿的行為。嚴格地講,“私房錢”屬夫妻共同財產范圍,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應當拿出來分配,否則,就是違法行為。比如,在婚內財產約定時,留有“私房錢”的一方隱瞞這筆錢款,不與對方分割。再如,在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私房錢”則是違法行為,《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事實上,日常生活中一方出于善意保留持有部分“私房錢”是正常的,要嚴格杜絕“私房錢”也是不現實的,關鍵在于,持有“私房錢”一方在使用和處理這部分錢款時,要結合配偶、家庭的利益考慮,維護家庭的和睦不損害配偶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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