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法律行為和好意施惠之間的關系是什么?
民事法律行為和好意施惠之間的關系是好意施惠也屬于民事行為,好意施惠行為,雖然當事人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但依照法律的規定同樣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
因為好意施惠是無償的,是基于人們內心的善意,應該從公平的角度處罰,酌情減輕施惠人的責任,因此司法實踐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過失導致的損害,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施惠人應當承擔損害結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為而產生的對相對人權利保護的義務,如相對人因此行為受損,施惠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此時已轉變為侵權關系了。
既然是侵權關系,故又涉及到侵權責任的歸責問題,適應侵權責任歸責一般原則過錯歸責,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或免責:
1、 如被侵權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額責任;
2、 如果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
4、 損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5、 其他諸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只要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 的損害,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二、民事法律關系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
因為好意實惠而引發的侵權糾紛案件在社會生活中一向是比較引人關注的,因為社會整體原則還是不希望那些見義勇為,無償幫助別人的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問題是在決定給別人提供幫助的時候,應該確保自己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重大過錯行為。
好意施惠丟失財務是否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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