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备鶕摋l規定,在一方父母未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時,該按揭的房屋應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至于結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并不能導致房屋所有權的改變。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另一方要給以補償。
二、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的歸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原則上婚后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按揭房屋應視為該一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一方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
這一解釋雖然比較明確,但是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往往要復雜得多。比如有這樣一個案例:王某與李某2004年5月結婚。同年7月,王某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價值100萬元的商品房供王某和其丈夫居住,王某和丈夫未出分文。在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時,王某的父母把他們自己的名字和王某的名字寫入房產證,而沒有將王某丈夫的名字寫入房產證?;楹蟛痪猛跄澈驼煞虼蛩汶x婚,可丈夫說,離婚可以,但這套房子價值的三分之一的財產權——女方父母出資本金及其利息算作我們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平均分割。
在這種情況下,李某要主張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時,就要負舉證責任,證明當時之所以沒寫自己名字是因為疏忽遺漏或在辦房產證時王某父母已明確該房屋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李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就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此時該房屋應視為王某父母對王某的個人贈與。因為從常理推斷,王某及其父母當時在房產證上未寫李某的名字,應是以一種默示的方式表明該房屋系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而我們知道,民事法律行為既可以以明示的方式為之,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為之。另外,這種處理方式也比較符合我國民眾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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