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處罰是什么?
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huán)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guī)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zhàn)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侵占、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于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英雄烈士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烈士的評判標準是什么?
《烈士褒揚條例》明確了烈士的評定標準。
條例明確,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zhí)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zhí)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fā)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zhí)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zhí)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jié)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如果是行為人實施的侵犯英烈的名譽權的,英烈的后代可以直接與侵權行為人進行協(xié)商,確定具體的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以及賠償?shù)臄?shù)額等,如果是侵權行為人并未利用英烈的名譽權或者是榮譽權等進行牟利的,是不能要求侵權行為人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侵害民法總則烈士名譽權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烈士撫恤金發(fā)放標準是怎樣的?
革命烈士遺孤監(jiān)護人有誰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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