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之前,我們首先需要了解一下相鄰關系的概念。
首先相鄰關系特指的是當事人無法移動的財產,即不動產與他人不動產產生的關系,這里的不動產包括地皮,房屋或者是地皮上其他的建筑物,當事人在使用或者經營自己的不動產時有可能會與其相鄰的不動產(不屬于當事人)發生相互的關系,這里的關系就是相鄰關系。
1、正常情況下,當事人在合理使用自己不動產時也要對于其有相鄰關系的不動產負責,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因為自身原因影響與其有相鄰關系的其他不動產正常使用,同樣其他不動產的所有人也不能因其自身原因侵犯當事人不動產的使用,否則要被追究法律責任。
2、在我國《民法通則》中第83條有這樣的規定:“有相鄰關系的不動產全體所有人,應當秉承著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要方便各不動產所有人的生活工作,正確處理會影響到全體所有人的問題,例如排水,出行,采光等問題,如若因其個人行為,給有相鄰關系的其他不動產造成損失的,或者妨礙其他不動產經營的,應當立即停止其侵犯行為并賠償對方損失。”在《物權法》第八十四條也有關于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的類似規定。
3、在《物權法》第八十五條中規定:對如何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不動產所有人要遵守法律合理處理;如若某地區因其特殊性法律無法做出明確規定時,當事人也可以按照該地區的習慣合理處理。
4、第八十六條和八十七條規定:相鄰關系的不動產所有人對排水要尊重自然流向進行合理排放,不能影響對方;對出行也要考慮相鄰權利人,不能妨礙其他人出行。
5、第八十八條和八十九條規定:關于不動產權利人對自己不動產進行改造或者建筑時,因為其電線,水管等要通過相鄰的建筑物,這時其相鄰權利人要為其提供便利,另外當事人也不能因為建筑影響相鄰建筑物的采光,通風等,要按照國家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另外在第九十一條中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建造過程中不能隨意更改對方電路或水管,不能做出侵犯相鄰不動產的行為如若出現意外侵犯,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失時,根據第九十二條規定,針對所造成的損失,要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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