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規定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進行勸阻和制止;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及票務管理是軌道交通營運的重要環節,也是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為此,《條例》設立了相關規范。
由于城市軌道交通是城市重要的公用事業,具有公益性,與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關系緊密,事關民生,因此,票價的確定、調整等不能完全由市場進行調節,應當由政府依法確定。因此,《條例》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
《條例》還規定,乘客應當持有效票證乘車,不得無票、持無效票證、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乘車,并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乘客無票或者持無效票證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全程票價收取票款;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處全程票價5倍的罰款;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
對違反規定造假乘車的行為應當進行處罰,行政處罰可以委托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進行。不過對于偽造優惠乘車和冒用他人優惠乘車的行為應該區分,建議對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可以視情節加收全程票價5倍票款,而對持偽造的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應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不過也有專家覺得,賦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行政處罰權有所不妥,如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進行行政處罰,是不是意味著公交車企業、出租車公司等都能擁有同等權力呢?對于到底由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進行處罰,還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應該從長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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