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是什么
過錯責任不僅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構成要件,而且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要件,同時也以過錯作為確定當事人責任范圍的重要依據。具體來說,過錯責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這就是說,行為人只有在主觀方面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確定行為人的責任,不僅要考察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若行為人沒有過錯,則雖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并不負民事責任。在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時,過錯責任也要求考慮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的過錯問題。若損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過錯造成的,可以表明行為人沒有過錯,因而可以免除責任。
2、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過錯責任原則的重要意義,不僅在于表明過錯為歸責的內涵,重要的在于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樣才能貫徹“無過錯即無責任”的精神。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這就意味著對行為人的過錯應做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來加以考察。而損害事件、因果關系在作為歸責要件上,不可與過錯置于同等位置。一方面,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雖無直接因果關系,但行為人有過錯亦不排除負責任的可能性。例如,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使第三人事實侵權行為,行為人應對第三人的行為后果負責。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應承擔嚴格責任的當事人,如果能證明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過錯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責任。
3、以過錯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過錯責任要求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體現在多方面。例如,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把受害人和加害人行為作出比較,從而決定加害人應承擔責任范圍和受害人所應承擔的損失范圍。在數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或數人無意思聯絡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各個當事人的責任范圍應以其過錯程度為依據。在某些情況下,行為人可因為故意和重大過失導致責任的加重,也可以因為沒有過錯或過錯輕微而導致責任的免除或減輕。此外,過錯責任還體現在行為人的過錯對于其承擔何種責任形式也具有一定的意義。這主要體現在侵犯人身權的場合。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在行為人侵犯他人人身權時,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應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
二、過錯責任原則有什么作用
1.淳化道德風尚侵權行為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體現了強烈的道德價值,過錯要以道德為評價標準,對過錯的確定必然包含著道德上的非難,對過錯行為的制裁,實際上是對在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制裁。審判中分清是非的過程,也就是道德標準適用的過程。所以貫徹過錯責任原則,對于淳化道德風尚,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至關重要。
2. 確定行為標準人們有選擇行為的自由,過錯意味著行為人選擇了一種與法律和道德要求不相容的行為,行為人應對此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可見法律上的過錯體現了對行為人的行為的違法性,非道德性的價值評斷。在過錯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對過錯和非過錯的評價,實際上是行為準則的確定。
3. 預防損害的發生適用過錯責任通過教育、懲戒有過錯行為人,能夠指導人們正確行為,以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對過錯行為的制裁,意味著法律要求行為應該盡到合理的注意,應該象一個謹慎、勤勉、細心的人那樣,努力采取各種措施防止損害,努力避免可能發生的損害。過錯責任要求把過錯程度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從而要求人們盡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為,選擇更合理的行為,以避免不利的后果。總之,過錯責任通過對有過錯的行為人的教育和懲戒,能夠有效防止損害的發生。
4. 協調利益沖突人們的活動都是為了追求一定利益的有目的的活動,一定的利益常常決定著主體的意志,行為方式和選擇自由。在侵權行為領域,某些侵權行為僅僅是給受害者造成不利益,而另一些侵權行為則可能既給受害人造成損失,也使加害人獲得利益。因此,侵權行為責任需要合理地協調當事人的利益糾紛和摩擦,以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在協調各種利益方面,過錯責任具有無過錯責任所不具有的價值。一方面,過錯責任合理地給加害人強加了某種不利益,責任本身是一種不利益。無過失責任雖較好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但不適當地擴大此種責任,則必然會給加害人和公眾強加某種不利益。而過錯責任要求根據過錯程度,確定加害人的責任和責任范圍,根據過錯確定的不利益,乃是加害人咎由自取。另一方面,過錯責任也較好地協調了加害人和受害人間的利益沖突。加害人僅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而對于非因其過錯造成的損害不予賠償。這樣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又可以將加害人的不利益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尤其應看到,過錯責任可以確定行為標準,減少損失的發生,確保社會公眾的安全和社會秩序,此種安全和秩序,乃是社會所要謀求的社會利益。
如果當事人需要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的話,那么要求其主觀上面是存在過錯的,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含義的內容,你還想了解更多的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律師。
嚴格責任與無過錯責任區別有哪些?
過錯責任原則舉證是怎樣的
過錯推定責任和一般過錯責任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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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肖志銀律師,畢業于省部共建大學法學院大法學專業,曾系“春暉行動”貴州民族大學分校副會長,南明區民商事案件調解中心兼職調解員,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貴州省律師協會會員。 辦案經驗豐富且擔任多家政府、公司專業法律顧問,如:黔南州惠水縣羨塘鎮人民鎮府、清鎮市住建局、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貴州世紀中意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鑫華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 執業以來辦理案件近300余起,均取得良好效果,其中重大法律服務案例有:碧桂園貴州地區商業套案、貴州德勝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套案、貴州弘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套案、潘華與貴州大地永樂置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曾圣蓉與貴州廣播電視臺返還原物糾紛、貴州結廬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清鎮市公共住宅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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