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法律規定名譽權可以繼承嗎?
不可以繼承,根據我國的《繼承法》,不能被繼承的財產及財產權利有: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政治權利。 人身權利包括: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勞動權、名譽權、肖像權、榮譽權、生命健康權、受教育權、休息權等。 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宗教信仰自由權,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權,擔任領導職務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權利被侵犯取得的賠償權等。
2、專屬于被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權利。 包括:
(1)國家、集體財產的使用權,包括:公共財產使用權、自留山、自留地、魚塘、果園、灘涂、水流、牧場、草原等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
(2)承包權、房屋租賃權、雇傭合同中的勞務權、財物代管權;
(3)繼承權、受遺贈權、勞動工資權等。
3、不屬于被繼承人的財產。
(1)國家、集體的財產;
(2)被繼承人生前已處分的財產;
(3)被繼承人配偶的財產、婚前財產,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約定為配偶的財產;被繼承人與家庭其他成員的共同財產;死者家屬的撫恤發給金、生活補助費;被繼承人的人身保險合同中明確指定受益人的財產等。
二、《繼承法》規定是什么?
第三條規定的范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遺產不能繼承:
(一)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二)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
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系,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人員,他們可能對于繼承的一些財產范圍并不是特別的清楚,但實際上繼承他僅僅是限于一些主要的財產方面的內容,如果是一些人身方面的權利,或者是當事人所擁有的身份的權利,是不能夠發生繼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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